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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
      (二)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
         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
          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
         1.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 [修正]

  •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
       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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