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4004588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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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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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存單為記名式,並以登錄形式發行;期限最長為三年。
定存單非以可轉讓形式發行者,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
定存單之轉讓,須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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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定存單到期時本息一次清償,未經本行同意,不得中途解約。
定存單中途解約之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依該存單發行時,本行公布最接近之較低
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與票面利率較低者計息,未持滿二十八天者,不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