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40029142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之附表1、第三點之附表3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簡稱「央行同資系統」)之連線機構,無法
於「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簡稱同資要點)第63點每日工
作時程表所定之清算時點或「央行同資系統」對外營運時間(附表 1),完成相關作業
者,應依本作業程序申請延時。 - [附表]
- [修正]
-
三、連線機構因本身系統異常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向本行業務局(簡稱本局)申請央行同資系
統作業延時,除第二項情形外,應遵循事項如次:
(一)填具「央行同資系統延時作業申請書(1)」(附表2):
1.經部門主管簽章後,始得提出申請,但延時逾18時者,申請書並應經副總經理簽
章;逾19時者,並應經總經理簽章。
2.詳述延時原因、待處理交易筆數與金額,以及對金融機構與市場資金之影響評估
。
(二)主動告知受延時影響之金融機構,預作資金調度安排,並應依據其本身訂定之系統
營運不中斷計畫(包含備援機制及緊急應變措施),處理前述突發事故,並應指定
1名連絡人員,每15分鐘向本局通報處理狀況。
(三)自事發之日起一週內來函說明延時原因、處理情形及具體改善措施,必要時,得請
其相關主管到本局說明。
連線機構申請延時在20分鐘以內者,得於電洽本局同意後,填具「央行同資系統延時作
業申請書(2)」(附表3),經其部門主管簽章後,傳真至本局備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