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外匯證券商應輔導申報義務人依下列規定於申報書誠實填列「申報義
務人登記證號」:
(一)公司、有限合夥、行號:應於申報書填列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登記之統一編號。
(二)團體:應於申報書填列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其他無統一編號者,應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及其登記
證號。
(三)個人: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2.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
一年以上者:應於申報書填列證件上所載統一證號、發給日
期、到期日期(外僑永久居留證到期日期設定填列為999年1
2月31日)及出生日期。
3.未成年人比照填列:未滿十八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之自然人,申報書「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列,比照前
二目規定填列於「個人」欄位,法定代理人另應共同於申報
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四)非居住民:
1.自然人(含未滿十八歲者):
(1)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
限未滿一年者,或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相關證
明文件但無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應於申
報書填列證件上所載國別、統一證號(如無統一證號,則
填列許可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2)持外國護照或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
眷屬身分證明文件或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其國別、護(證)照號碼及
出生日期。
2.法人:
(1)非居住民法人:應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
人為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書填列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身分
證照號碼,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2)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為申
報義務人,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經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證照上所編列之統一編號,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 - [修正]
-
八、外匯證券商受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案件,應先查驗申報義務人依前點規
定填報之登記證號確與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相符,及查核委託
或授權結匯申報之文件,並確認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新臺幣結匯係
屬申報義務人本身所有者或需求者後,再予受理。外匯證券商並應注
意:
(一)申報義務人為公司、有限合夥、行號者,應上經濟部全國商工
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有限合夥登記查詢
」、「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登記資料。
(二)受理未滿十八歲非居住民之結匯申報,外匯證券商得視個案需
要,依其內部作業及民法相關規定確認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