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秘字第112001945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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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
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