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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組織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應字第1120019893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核子事故後為使災區迅速復原,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
      得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
      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

  • [修正]

  •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除核安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衛
      生福利部、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核安會、受災地區地方政府、核
      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等相關機關(構)與民間團體、災民代表及學者
      專家等組成。
      前項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三人。

  • [修正]

  • 五、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核安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另視工作需要,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 [修正]

  • 七、本委員會各組成機關應就所屬業務權責,執行下列任務:
      (一)內政部
         1.負責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災區民眾救助、民眾臨時性搬遷、安
          置及永久性再定居、社區重建、協助失蹤人員搜尋等事項。
         2.督導核子事故影響地區民生必需品運用、儲備及供給事項。
         3.督導災區復原作業所需警察與消防單位人力之調遣。
         4.規劃並執行災區鄰近國家公園等地區受輻射污染之復原、復
          育相關對策。
      (二)國防部
         1.指揮與督導國軍部隊協助輻射偵測。
         2.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區域警戒管制及疏運民眾等有關事項。
         3.督導所屬相關單位協助執行復原區域治安維護事項。
         4.協助執行災區人、車、道路輻射污染清除事宜。
         5.調遣軍隊支援復原作業事項。
      (三)財政部
         1.災區內地稅減免或緩徵、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
          七款)規定執行災害關稅減免、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或
          緩徵等事項。
         2.依關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視災害需要調整進口關稅之稅
          率或關稅配額之數量。
      (四)經濟部
         1.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事宜。
         2.督導所屬機關(構)配合受污染水源管制措施及辦理民生用
          水用電之調度供應等有關事項。
         3.督導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監控及救災物資之調度。
      (五)交通部
         1.協助復原作業所需道路之評估與規劃。
         2.協助復原作業所需車輛之徵用。
         3.規劃並執行災區鄰近國家風景區等觀光休憩地區受輻射污染
          之復原、復育相關對策。
      (六)農業部
         1.協調災區農產品供應調節事項。
         2.辦理農、林、漁、牧災情之蒐集及彙整事項。
         3.協助受污染農、林、漁、牧業管制及復原輔導,並協調金融
          機構,對業者有關災害復建及維持經營所需資金,提供相關
          融資等有關事項。
         4.協助辦理農、林、漁、牧之污染物處理等復原措施推動事宜
          。
         5.規劃辦理農、林、漁、牧復育及復原後保護事宜。
      (七)衛生福利部
         1.督導災區民眾醫療及保健事項。
         2.督導復原措施所需藥品醫材規劃及調遣事宜。
         3.督導輻傷醫療照護及追蹤評估等事項。
         4.執行災民心理衛生事宜。
         5.辦理災區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優惠措施與民眾醫療照護等有關
          事項。
      (八)環境部
         1.負責災區放射性污染以外之一般環境保護、環境衝擊分析事
          宜,並協助進行受污染環境復原等有關事項。
         2.督導災區公共環境衛生事項。
         3.對環境污染物、廢棄物之運送、處理、處置方式提供建議。
         4.規劃辦理環境復育及復原後環境保護事宜。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調保險業者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納、優惠等措施,
          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
         2.保險理賠協助及災區金融優惠融通等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受災地區地方政府處理復原作業所需經費
         。
      (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相關電信事業確保災區通訊正常,
          必要時,優先提供緊急通訊協助。
      (十二)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辦理事故復原重建之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2.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新聞。
          3.協助蒐集有關事故復原及緊急應變等相關新聞資訊。
      (十三)核安會
          1.提供復原所需核能技術諮詢。
          2.協調執行災區輻射偵測、輻射劑量、輻射污染評估等復原
           所需輻射防護與管制事項。
          3.規劃放射性污染清除及污染廢棄物運送、處理、處置等作
           業。
          4.監督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污染地區之偵測、除污、
           污染廢棄物運送、處理、處置及防止污染擴散事宜,必要
           時,協調各級政府機關配合協助。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事項。
          6.災情彙整與通報處理及污染證明發給等事項。
          7.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適時發動各界捐款協助災區重建工作
           。
          8.協助辦理損害賠償請求事宜之任務。
          9.依實際輻射監測結果劃定受輻射災害影響區域。
          10.辦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作業事項。
      (十四)受災地區地方政府
          1.訂定災區復原計畫。
          2.協助辦理復原重建、災區民眾通知等事宜。
          3.辦理災區民眾臨時性搬遷、安置及永久性再定居等事項。
          4.負責災區放射性污染以外之環境整潔及廢棄物等處理,並
           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作業人員之健康。
          5.加強災區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有利復原重建工作推行等
           措施。
      (十五)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1.核子反應器設施內復原事宜。
          2.協助災區復原作業所需民眾劑量評估、輻射偵測及民眾防
           護措施之執行。
          3.協助執行污染地區之偵測、除污、污染廢棄物運送、處理
           、處置及防止污染擴散事宜。
          4.其他有關復原事項。

  • [修正]

  • 十一、本委員會各組成機關應於復原期間提出年度復原進度工作報告,於
       復原作業結束後,由核安會提出復原工作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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