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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6002011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指國內設有評定實驗室,
     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認證,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指定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之劑量計指熱發光劑量計、膠片劑量計、光刺激發光劑量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之劑量計。

  • [修正]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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