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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112001786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
    發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 [附表]
  • 附件二-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認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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