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10700074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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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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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綜合判定,並將判定結果及工作限制簽註於健康檢
查報告。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經判定適於擔任運轉工作者,應發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