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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79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核能安全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
    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派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派(聘
    )兼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修正]
  • 第十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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