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8000983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