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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8000983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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