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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6000374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六條之一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
    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 [修正]
  • 第六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依其他各該
    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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