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
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
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人字第112001942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