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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
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
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952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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