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計字第1120019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二十六條附件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
    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
    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

  • [修正]
  • 第三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除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採曆
    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財團法人應參酌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
    一),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
    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 [附表]
  • 附件一-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