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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計字第1120019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二十六條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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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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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
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
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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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除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採曆
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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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財團法人應參酌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
一),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
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