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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一、本會人員對於下列重要裁處案件,應於作成前點之處分書稿前,
擬具適當裁處建議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及調查資料,提請本會違
規案件審查小組審議:
一、涉及刑事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者。
二、裁處罰鍰者。
三、裁處停止運轉者。
四、其他經認定為重要裁處案件者。
前項審查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任;小組成員由
本會主任秘書、技監、參事、綜合計畫處處長、核能管制處處長
、輻射防護處處長、核能技術處處長、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及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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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二、審查小組開會前,召集人得視議案須要,指定案件承辦單位先行
研議,並於開會時提出報告。
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必要時,並得通
知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法字第0920022557號函修正增訂第5之1點、第5之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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