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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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並憑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核准閱覽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辦人辦理閱覽
事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977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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