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11700002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增訂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七章 其他相關資料
    一、容器之設計具備運送包件功能者,應依其所盛裝之放射性包容物之數
      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指明容器所屬的包件種類,並於申請書各章
      節內敘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對該包件的相關要求及符合情形。
    二、容器之設計具備屏蔽功能者,應於申請書各章節內敘明欲盛裝之放射
      性廢棄物之類別、輻射特性及屏蔽之設計,並檢附相關屏蔽之計算書
      。
    三、參考文獻:詳列撰寫本申請書所引用的法規及文獻,包括名稱、來源
      、日期及引用頁數等資料。
    四、相關分析報告及計算書:應提供第二章相關設計及分析之詳細計算書
      ,包括設計人員資格、使用程式之驗證及說明、輸入之參數及輸出之
      報告。
    五、其他國家認證資料:若所申請之容器已獲得其他國家核准者,應檢附
      其評估結果、核發之符合認證文件及其附加條件。

  • [修正]

  • 第六章 盛裝容器於放射性廢棄物作業各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
    一、容器於處理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
    二、容器於貯存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
    三、容器於運送作業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
    四、容器於最終處置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