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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2001877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壹、依據
      本導則依據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
      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建造
      執照、運轉執照或換發運轉執照者,應撰擬或更新安全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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