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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849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二、第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會議或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邀請民眾旁聽或參與時
      ,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兩週前,將該會議或活動之名稱、時間、地點
      、議題或內容摘要、旁聽或參與名額及申請截止日期等資訊(如附件
      一)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至少公布至該會議或活動舉行當日。

  • [附表]
  • 附件一-核能安全委員會開放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通知單

  • [修正]

  • 三、申請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之民眾,應填妥「核能安全委員會民眾旁聽
      會議及參與活動申請書」(如附件二),以網路向本會提出申請,主
      辦單位受理後立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告知辦理狀況;審核通過後,應
      儘速通知申請人,並將審核結果公布於本會網站。若實際申請人數過
      多時,以接獲申請時間優先順序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申請者代表性決
      定之。

  • [附表]
  • 附件二-核能安全委員會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申請書

  • [修正]

  • 五、主辦單位應有專責人員協助民眾辦理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之報到、程
      序說明及問卷填寫(如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三-核能安全委員會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意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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