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112000181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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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位在三00至八00
赫茲之間。警報音為響一秒,停一秒,重複二十五次,持續
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約四十秒。警報音及語音
廣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
附件。
2.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同前目。警報音為響
一長音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二十五秒。警報音
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
內容如附件。
(二)樣式:
運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事先建置之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
等方式發布之,另亦可利用交通載具透過喇叭執行廣播。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