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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嚴密執行放射性物料設施涉
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申請案之審核作業,以確保設
施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200187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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