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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學者專家對核子設施、放射
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之意見,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環
境品質及民眾健康,設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諮詢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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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諮詢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派
員兼任外,其餘委員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兼任。本諮詢
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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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112001997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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