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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20018764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
         1.繪製處置設施管理組織圖說明管理階層、工程技術人員、包
          商及技術支援單位,於場址特性調查、處置場設計、建造及
          運轉階段之編組、功能、責任及權限。
         2.說明管理階層、工程技術人員及包商間分層負責、實施及溝
          通方式。
         3.說明重要職位人員資格、教育背景及工作經驗需求。
         4.說明場址特性調查、設施設計、建造、試運轉、運轉及封閉
          等作業階段之人力運用規劃。
      (二)人員編制:
         1.說明處置設施各階段人員編制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
          數,以及運轉操作人員所需資格與證照。
         2.說明處置設施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格。
         3.說明處置設施內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及資格,
          輻射防護人員須具有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輻射防護師或輻
          射防護員認可證書。
         4.說明處置設施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環保、消防人員之權責及
          資格。
      (三)人員訓練:
         1.依據管理組織架構與人員編制所界定之權責及資格,分為職
          前及在職等不同時期,說明處置設施運作各項作業之訓練規
          劃、訓練課程內容、訓練週期、授課人員資格及訓練時程規
          劃。
         2.說明人員再訓練計畫,包括再訓練之對象、課程內容、訓練
          週期及授課人員資格。
         3.說明所有訓練計畫之訓練成效評估、資格檢定辦法,以及訓
          練成效不彰之改善措施或資格檢定不合格補救辦法。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處置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程序,包括
         :運轉作業之內部審查程序、安全措施稽核程序、作業程序或
         系統變更之審查程序,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程序等。
      (五)管理程序:
         1.應區分處置設施建造、處置設施運轉、處置設施封閉等階段
          ,分別規劃適當之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及工安管理程序,以
          確保處置安全及工作人員安全。
         2.應區分場址特性調查、處置設施設計、處置設施建造、處置
          設施運轉、處置設施封閉等各階段,規劃適當之品保程序。
         3.應說明人員與車輛出入之污染管制,以保護處置設施周遭環
          境,並確保符合輻射防護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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