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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
會各委員於審議期間知悉事項皆能保密並避免利益衝突,以達客觀、
公正之目標,爰訂定本規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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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所稱利益衝突,指委員執行本會所賦予之權責時,直接或間接
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8083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委員利益迴避及保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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