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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097000040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五條;並刪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
     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
       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
     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臨界狀態至機組併
       聯,及其後之功率提升過程。
     四、臨界:指含可分裂核子燃料之體系,當其燃料分裂所釋出之中子數目正好等於被吸收
       及逸出該體系的數目時之狀態。
     五、可靠度一級設備:指不屬於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其故障將引起即刻跳機,或
       故障之修復需停機十天以上,或其功能之喪失將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運轉
       嚴重困難者。
     六、品質不符案件:指核能機組結構、系統及組件之特性、文件或作業程序之缺陷,使其
       品質變為不能接受或不能確定之案件。

             

  • [修正]
  •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於核能機組大修初次併聯日起九十日內,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機組大修作業總檢
     討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修期間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維修作業中不符合工作說明書
       之事件。
     二、大修期間因人為疏失所產生之維護作業缺失事件。
     三、大修期間發生之工業安全事件、輻射安全事件及異常事件。
     四、大修期間承包廠商維修作業品質。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刪除]
  • 第十三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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