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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8001779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核子原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之產地相關證明文
     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輸出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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