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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874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核能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編列預算自行從事,或以補助、委託
      、出資(以下統稱資助)方式,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本會
      、本會所屬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
      或團體。
    三、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指研究發明或創作第一款研發成果之人員。
    四、經辦人:指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五、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
      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六、產業技術合作研究(以下簡稱產業合作):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與
      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或資助執行單位辦理產業技術合作研究計畫。
    七、財產上利益,指下列各目所定之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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