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偵字第112800001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
    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六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修正]
  •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核能安全委
    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