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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
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六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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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核能安全委
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偵字第112800001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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