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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核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持機組於安全狀
態。
控制室應有足夠之輻射防護設計,確保於意外事故期間,控制室人員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五
十毫西弗。
核子設施應於控制室外之適當地點另設置具有下列功能之設備:
一、將反應器即時熱爐停機,並維持熱爐停機之安全狀態。
二、將反應器由熱爐停機依序降溫至冷爐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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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097000041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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