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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表彰之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實施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有關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
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遴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在中央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應字第112001909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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