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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在不實質影響核安管制狀況下,核能安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核能機組大修
後再起動自行管制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11200185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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