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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力公司負責所屬核能電廠之除役,並受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有關機關
之監督。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80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112001876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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