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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851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五點附表一、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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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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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相關從業人員或團體,
有效提升原子能科技應用之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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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均採書面資料送本會評選;事蹟說明採近
五年內(即迄受理推薦之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且附具體佐證之事蹟
為準。凡得獎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但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一)個人獎:應由其服務之單位、企業或組織推薦,並填寫候選人
推薦書(如附表一)、候選人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候選人
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附表三)、候選人事蹟資料或資歷證
明(以影印本提送)。
(二)團體獎:得自行申請,亦得由相關機關或團體推薦申請,並填
寫候選團體推薦書(如附表四)、候選團體基本資料(如附表
五)、候選團體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附表六)。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