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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八條第
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聽證之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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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20018022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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