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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2001772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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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查核經營者確實依照放射性物料管
理法第四十六條提撥經費用於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
發展,特訂定本認定作業程序及原則。 - [修正]
-
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改制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會物字第0930021986號解釋令(如附件)
,研究發展計畫主題之範疇如下:
(一)提升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減量、運送等相關營運安全、技
術、資訊整合。
(二)解決核能電廠除役問題。
(三)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 - [附表]
- [修正]
-
六、認定作業程序及提報資料:
(一)經營者於提送年度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計
畫明細時,每項計畫應提供簡要說明,含計畫名稱、規劃執行
機構、金額及工作概要。
(二)初核由本會查核提報資料、條件及限制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及
原則。
(三)複核由本會視計畫書內容,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
代表,以書面或會議方式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列席說明
。
(四)認定流程圖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