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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業務
中華民國86年7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112001915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規範)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依據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

  • [修正]

  • 陸、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方案內容
      1.組織與權責
       i.應設立管理與執行輻射偵測計畫的組織體系並說明各階層的權責
        。
       ii.執行品質保證的人員及單位,應獲得充分的授權和組織體系上的
        獨立性以便:
        a.發覺品質上的問題。
        b.提出建議或提供改正措施。
        c.追蹤執行成效。
      2.人員資格規定
       從事輻射偵測作業的人員資格,至少應包括學歷、經歷和訓練等並
       應建立檔案。其中訓練一項應考慮組織之大小、複雜程度及所執行
       之作業而釐訂人員訓練計畫,期使:
       i.所有從事與品質有關之作業的人員,能在其所從事作業之理論與
        實務上受到訓練及資格的考核。
       ii.工作人員瞭解品質保證規範的本質及目標。
      iii.藉用再訓練或定期考核作業能力的方式,以確保輻射偵測作業人
        員之工作能力,維持在品質保證要求水準之上。
      3.作業程序書執行與偵測計畫有關之作業內容,應備有作業程序書並
       經權責主管審查及核可後方可執行。這些作業內容包括:取樣作業
       規劃,取樣、分析試樣的包裝、運送、登錄,試樣前處理、分析、
       活度計測,儀器、設備與放射性度量系統的校準與核對、依據原廠
       操作說明書及相關規定訂定之校準與測試頻度,及數據演算、審核
       、評估和報告等。
      4.紀錄
       應規定執行環境輻射偵測作業所需之各項品質管制紀錄。
       i.實驗室計測系統的品質管制紀錄應包括:測試射源、校準射源、
        儀器背景及空白試樣的度量結果。
       ii.與實驗室整體作業性能有關的紀錄應包括:
        a.各種品管試樣諸如空白試樣、複樣、實驗室間的相互比較用試
         樣及其他品質管制分析的結果。
        b.放射性校準射源製備作業的過程。
        c.載體溶液與標準溶液的製備過程。
        d.實驗室的儀器與設備,如天平等的校準等。
      iii.其他所需的紀錄至少應包括:
        a.連線輻射偵檢設備、空氣取樣器、熱發光劑量計測系統等的校
         準。
        b.電腦程式的驗證及製成文件。
        c.人員資格及稽查結果。
      5.報告
       i.應將執行偵測結果做成明確與完整之偵測報告。其偵測報告需符
        合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規定之環境偵測報告格式
        。
       ii.偵測報告經報核安會核備後,如有任何修正或增補時,應另行發
        文處理。
      6.文件管制
       i.應制定辦法,以管制與品質保證相關的各種文件,如作業程序書
        、操作說明書及其修訂本。並確保所有的文件(包括修訂部分)
        均經由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審查,且經正式批准後始得發行使用
        。
       ii.對文件所做之修改必須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准單位重新審查及
        核准。但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另行指派其他單位者,不在此限。
      iii.文件管制辦法應能有效防止不適用文件之誤用,其內容必須涵蓋
        如下項目:
        a.明訂負責文件的編擬、審查、核准、修訂,及發行之單位及人
         員。
        b.明訂執行作業所使用的文件。
        c.有關單位間文件的協調和管制。
        d.確保適當文件之使用。
        e.建立最新版文件的分送及管制制度。
        f.紀錄的最低保存年限,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辦理。
      7.取樣之品質管制
       i.液體及氣體之連續取樣,包括試樣流量率或試樣體積測量等器具
        設備之準確性和精密性,應定期加以校準或檢查;必要時,應調
        整使其性能合於規定限值之內。
       ii.校準的結果應予記錄,校準的頻度也應事先規定,而頻度係依據
        所要求的準確度、精密度、使用目的、使用等級、穩定特性及其
        他影響度量的因子而定。
      iii.採集試樣的程序應包括正確的採集步驟並定期實施重複採集試樣
        ,以確保取樣之真實性及代表性。
       iv.連續取樣的程序中應採用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以確保試樣的真實
        性,且濾紙之收集效率亦應有文件證明。
       v.試樣之取樣、包裝、運送及儲存程序,須能確保試樣從採集至分
        析時仍具完整性。
      8.分析實驗室之品質管制
       i.設施與環境
        a.從事偵測的作業環境,應不使偵測結果失效或對於偵測之準確
         度及精密度造成不利之影響。
        b.對於溫度、灰塵、濕度、水蒸氣、振動、電磁干擾等應維持適
         當條件。
        c.實驗設備的四周應有足夠的空間,以利作業員之實際操作,減
         低可能的損害與危險。
        d.人員進出實驗區域與使用設施時均應作適當的管制。
        e.設施與環境應保持清潔。
       ii.儀器與設備
        a.實驗室應具備能執行正確檢驗與偵測工作所需之各項儀器與設
         備。
        b.各項儀器與設備之維護程序說明書及維護工作紀錄應隨時備查
         。
        c.使用中儀器與設備若操作不當而產生可疑之結果,應停止使用
         並加以標示,直到修理完善並校準後方可再行使用。
        d.主要儀器與設備應有使用紀錄,紀錄內容包括:儀器與設備名
         稱、製造廠商、型別與序號、購買日期、裝設位置、使用時間
         、用途簡述以及使用者簽名。
        e.量測之紀錄應包括校準日期與報告。
      iii.輻射度量系統之能譜及計測效率校準
        a.輻射度量系統之能譜及計測效率校準應使用校準射源做定期校
         準,校準之頻度則依儀器系統之特性決定。校準射源之準確度
         應可追溯至國家標準,或由參加國家標準度量保證作業之廠家
         提供。在度量保證作業中,同批射源或類似射源檢定時,應在
         國家標準之校準值誤差範圍內。當無法追溯至國家標準時,實
         驗室應提供足夠的證明,以顯示其量測結果之正確性,例如參
         加適當的能力試驗計畫。
        b.標準溶液製備細節應加以記錄;標準溶液亦可使用符合國家標
         準度量保證廠家之產品。
       iv.輻射度量系統之功能與背景計數率測試
        a.例行使用的總阿伐、總貝他活度度量系統,應定期或於使用前
         度量其背景計數率,並以適當的測試射源測試系統功能是否正
         常。測試之結果應記錄於紀錄本,並繪製於管制圖上。如度量
         值落在預定控制值之外,即應採取適當之調查及改正行動。
        b.背景測量應經常實施,度量試樣總阿伐、總貝他活度,對人工
         更換試樣之系統,使用前應先度量空盤及空白試樣。自動更換
         試樣之系統,應在每一計數批次內至少包含一個空盤及空白試
         樣。比例計數系統,在每次更換氣體之後,應以測試射源核對
         其反應或平原區情形。
        c.阿伐及加馬能譜系統,能量測試射源(指含有一種放射核種或
         數種放射核種混合物,而能放出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且已知能
         量的阿伐或加馬射線之射源)之計測可決定頻道數與阿伐或加
         馬能量間之關係及系統之穩定性,故應依系統之穩定性決定能
         量測試之頻度。測試之結果應加以記錄,並和預定之對照值做
         比較,以決定系統之增益及零位是否需要調整。
        d.能譜系統應定期執行系統的能量解析度及測試射源之計數率測
         試。在系統改變,例如電力故障或儀器修理後,應重新測定,
         以便決定系統內是否有重大改變。這些測試的結果應加以記錄
         。
       v.品管試樣之分析
        應執行複樣、空白試樣及添加試樣等品管試樣之分析,以確認分
        析結果之準確度與精密度,並找出產生誤差來源與合理之背景值
        。
        a.實驗室內之品管試樣分析複樣、空白試樣、添加試樣之分析須
         列為例行分析工作,以瞭解污染的來源及評估分析結果之準確
         度及精密度。
        b.實驗室間之品管試樣分析本規範第伍項所述機構之環境輻射偵
         測實驗室,應參加核安會或國內外其他機構舉辦之「環境試樣
         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或定期將環境試樣分送國內外獨立之
         分析實驗室進行比較分析,其結果可作為量測結果正確性之參
         考,並應通過實驗室認證體系之認證。
       vi.計算之驗證
        a.計算放射性物質活度的作業程序書應包括計算結果之獨立驗證
         方法,並經由非原計算人員來證實計算之結果。
        b.對於計算程式之運算,輸入的數據應先加以查核。對於輸入後
         之數據應列出核對存檔。
        c.所有的電腦程式在首次例行使用前及每次修改後,應列成紀錄
         並加以驗證。
        d.驗證之步驟應先驗證其所用算法之合理性,再上機試算,且比
         較經電腦計算後之輸出值與正確值間之接近程度,此正確值係
         已知或由其他電腦程式計算得到者。
        e.電腦程式的說明書應包括算法之敘述,並應將目前使用的程式
         表列出來。
      9.數據之審查與分析應擬定一套審查及分析數據的作業程序,此程序
       須涵蓋由實際試樣和品質管制作業所得數據之查驗,以驗證其合理
       性與接近程度。
      10.改正行動
       i.對於有害品質之情況,諸如失效、缺陷、故障、偏差、不良之試
        樣及設備、以及不符合規定者,必須制訂辦法予以立即找出並改
        正。
       ii.遇有嚴重影響品質之事件發生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迅速查出
        原因採取改正行動及預防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之再度發生。
      iii.對於事件之造成原因、發生經過、以及採取之改正行動,均須有
        正式紀錄並陳報實驗室管理階層。
      11.內部稽查
       i.為查證有無徹底執行品質保證方案及方案之完整性,應有計畫定
        期實施內部稽查。稽查必須由受過訓練、具有資格,且與被稽查
        業務無關的人員為之。內部稽查重點至少應包括:
        a.客觀的評估是否符合既定之要求、方法,及作業程序書。
        b.決定品質保證方案執行成效。
        c.改正行動是否確實執行。
        d.有缺失部分應該再稽查直到改正完成。
       ii.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則應視需要執行不定期內部稽查:
        a.當品質保證方案的執行功能(包括組織及工作程序)有重大改
         變時。
        b.當懷疑品質保證方案有缺失,可能損及工作的品質,與危害其
         性能或可靠性時。
        c.當認為品質保證方案的成效或品質有必要接受立場超然且有系
         統的評估時。
        d.當必要去證實所要求的改正行動是否確實執行時。
      iii.稽查結果應有正式的書面報告,並應送會被稽查單位主管。事後
        的追蹤工作,包括對所發現缺點的再稽查,均須按計畫辦理。
      12.定期檢討本規範第伍項所述核子設施或從事環境輻射偵測機構之負
       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必須定期檢討其品質保證方案之現況及適用性,
       參與該品質保證方案的管理階層,亦須定期檢討方案中個別所負責
       部分的現況及適用性。檢討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據以修正方案。若檢
       討認為方案不須修正,則以文件予以再認可。

    參考文件:
    i."Quality assurance for radiological monitoring programs(norma
     l opera- tions)-effluent streams and the environment",Regulat
     ory Guide 4.15.
    ii.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游離輻射領域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測試
      實驗室認證準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文件編號CNS-CNLA-A
      1-I830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
    iii.環保統計名詞定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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