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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辦理
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
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
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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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
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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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
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
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
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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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8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8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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