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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800142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至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家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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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一、政府機關(構)管有本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未移轉前,該機關(構)辦理檔案加註
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事宜,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有關檔案當事
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政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
充意見附卷(以下簡稱申請附卷)。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亦得委任第三人申請。 - [修正]
-
三、申請附卷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應併同提供文件證明
檔案當事人已死亡、與其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委任代理者,並應出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 [修正]
-
四、前點之申請書(附件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及地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
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三)檔案當事人姓名、全宗(機關)名、檔號。
(四)申請附卷之理由。
(五)申請附卷意見之內容。(附件二)
(六)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宜。 - [附表]
- [修正]
-
十、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
訊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