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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之一、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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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考核等事項。其中資訊業務由本會資訊管理
處辦理,檔案業務由本會所屬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管理局)辦理。
(三)服勤單位:
1.本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資訊單位或其所屬資訊機關為資訊勤務之服
勤單位。
2.中央一、二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
府及縣(市)議會之所屬檔案管理單位或其所屬(轄)機關為檔案勤務之服勤單
位。
3.各服勤單位應負責並督導替代役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平時考核及生活管理
等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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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之分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因家庭因素或符合「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之條件」者
,得優先申請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最近之單位服勤。
(二)志願至外(離)島服勤者需經本會或檔案管理局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役男,以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四)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役男人數多於需求員額時,依抽籤分發後,其餘人員併入前款
方式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訓練成績之計算,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專業訓練生活考
評占百分之十及專業訓練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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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考核成績擇優,經本會或檔案管理局施予
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並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者
,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會或檔案管理局解除其職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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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役男勤務性質如下:
(一)資訊勤務部分
1.協助辦理機關電子化政府相關業務。
2.協助辦理辦公室自動化相關業務。
3.協助辦理機關網際網路應用之運作、維護及管理相關事項。
4.協助辦理資訊設備管理維護問題處理相關事項。
5.支援資訊單位相關行政事務。
6.辦理公益服務及協助辦理其他相關資訊勤務。
(二)檔案勤務部分
1.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2.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工作。
4.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及相關目錄建檔工作。
5.協助辦理檔案資訊化工作。
6.辦理公益服務及協助辦理其他相關檔案勤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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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替代役役男之作息規定如下:
(一)役男除例假日、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或本管理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服勤
單位或規定宿(處)所備勤。備勤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監督長官核准,且外
出時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二時止,時間並不得超過四小時。
(二)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
(三)前款延長服勤,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
例外,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四)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
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五)前款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訊字第0970018045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增訂第二十四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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