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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管字第103140153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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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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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
簡稱地方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且主管(辦)研考工作三年(含)以
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進政府治理效能,
有具體事蹟者。
(二)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體事蹟者。
(三)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事蹟者。
(四)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體事蹟者。
(五)推動為民服務,強化資訊公開,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者。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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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名額區分如下:
(一)研考主管: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推薦一人為原則。
(二)研考主辦: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為原則。
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為原則,縣(市)政府推薦二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