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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6001379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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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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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本局相關人員進出本中心攜帶物品之原則如下:
(一)可攜入但須置於透明容具者:貴重物品(如錢包等)、重要證件、個人常備用藥、
未附橡皮擦之鉛筆、筆記本、耳機或散頁空白紙張等。
(二)可攜入但須於櫃檯辦理登記者: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照相機、具照相功能手機
;前述器材之照相功能僅供翻拍提供應用之檔案原件,不得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
其中屬經保密具結閱覽抄錄檔案者,除可攜式電腦及平板電腦外,應限制攜入,電
腦如具拍照或錄影功能者,須由櫃檯服務人員遮蔽鏡頭。有翻拍需求者,應使用本
局提供之設備,並將影像交付本局進行准駁處理。
(三)須事先許可同意者:錄影器材或其他未列於本須知之用品,須於申請應用檔案時敘
明使用理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攜入。
(四)禁止攜帶者:
1.食物或飲水;香菸、火柴或打火機;各式書寫用具(未附橡皮擦之鉛筆除外);
墨水;橡皮擦(含附於鉛筆上)、修正帶或修正液;剪刀、刀片;釘書機、打洞
機或削鉛筆用具;黏著劑或膠帶;油漆或噴漆;雨傘、雨衣;公事包、行李箱、
背包、皮包、袋子或其他類似的容器尺寸大於A4者;檔案夾或其他紙張容器;動
物(導盲犬除外)等。
2.其他可能造成檔案損害之器具或用品。
攜帶物品進出本中心時,應主動出示所攜物品,如有必要,櫃檯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