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管字第09823607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管制及評核範圍:本會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管制計畫
      )。

  • [修正]
  • 三、管制作業:
     (一)各機關(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提報下
        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依規定格式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
        理資訊網,研擬年度作業計畫;另於各管考週期之次月五日前依規定格式上網更新
        執行進度,執行進度落後者,並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三)本會院管制、部會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管制考核處按季提報本會主管會議;所屬機
        關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該機關自行提報其主管會議。

  • [修正]
  • 六、評核作業:
     (一)組成評核小組:本會院管制、部會管制計畫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共同召集,小組成員
        並包括本會主任秘書、研究委員、人事室主任及會計主任,評核作業幕僚工作由管
        制考核處負責;自行管制計畫由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召集適當成員組成。
     (二)評核作業應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辦理,其流程如下:
        1.院管制、部會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五日前依前款評核項
         目辦理前一年度管制計畫自評後,提本會評核小組審查,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
         成院管制計畫初核、部會管制計畫評核結果及公告作業。
        2.自行管制計畫:由所屬機關自行辦理評核,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及
         公告作業。
     (三)評核項目及權重如下:
        1.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規定。
        2.部會管制計畫:
         (1)計畫管理: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百分之十)、進度控制情形(百分之
          十)、預算控制情形(百分之三十)。
         (2)執行績效:年度目標達成情形(百分之四十)、特殊績效(百分之十)。
        3.自行管制計畫:所屬機關得參照院管制計畫或部會管制計畫自行訂定。
     (四)評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並得實地查證評核資料,或請主辦機關
        (單位)派員說明。
     (五)評核小組審查結果分級簽陳首長核定後,辦理公告及獎懲事宜,並依評核結果改善
        執行缺失,及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