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管字第11214023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管考流程及辦理事項: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使
         用國發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實施網路
         管考作業。
      (二)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以補助項目為管制單元,
         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國發會督導考核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
         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補助項目層級區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鄉(鎮、市
         、區)公所為補助項目「執行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
         處室為補助項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考單
         位為補助項目「列管機關」;國發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列管補助項
         目「基本資料」;各執行機關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
         補助項目「作業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審查
         完成確認後,補助項目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五)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季結束後七日內(四月、
         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完成各補助項目之實際進度及預算
         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查
         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六)列管補助項目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補助項目進度達百
         分之二十五)、發包決標(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四十)、開
         工(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
         (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五)、完工(補助項目進度達百
         分之九十五)、驗收(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一百)。
      (七)列管補助項目作業計畫需調整或撤銷者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
         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並由列管機關上網修正。
      (八)國發會每季上網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
         情形,並以電子公文函送列管機關(副知相關部會)促請改善
         執行;因補助項目執行有重大落後、輿情關注及影響民生等情
         形者,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訪、檢視各執行機關所填報網路資
         料,或請主管機關、列管機關派員說明。

  • [修正]

  • 四、績效評核:
      (一)為有效提升執行效率,除重視績效目標外,並就計畫執行進度
         採里程碑控管方式,律定年度預算分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
         、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率等五項階段預定目標值。
      (二)國發會依相關規定評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基
         本設施補助款之各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中央各主辦考核機關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執行後,以多元化方式資訊
         公開年度績效成果,落實施政課責性,並透過公開績效,了解
         民眾對施政意見,作為施政之參據。
      (四)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