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管考流程及辦理事項: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使
用國發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實施網路
管考作業。
(二)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以補助項目為管制單元,
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國發會督導考核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
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補助項目層級區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鄉(鎮、市
、區)公所為補助項目「執行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
處室為補助項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考單
位為補助項目「列管機關」;國發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列管補助項
目「基本資料」;各執行機關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
補助項目「作業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審查
完成確認後,補助項目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五)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季結束後七日內(四月、
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完成各補助項目之實際進度及預算
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查
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六)列管補助項目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補助項目進度達百
分之二十五)、發包決標(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四十)、開
工(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
(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五)、完工(補助項目進度達百
分之九十五)、驗收(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一百)。
(七)列管補助項目作業計畫需調整或撤銷者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
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並由列管機關上網修正。
(八)國發會每季上網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
情形,並以電子公文函送列管機關(副知相關部會)促請改善
執行;因補助項目執行有重大落後、輿情關注及影響民生等情
形者,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訪、檢視各執行機關所填報網路資
料,或請主管機關、列管機關派員說明。 - [修正]
-
四、績效評核:
(一)為有效提升執行效率,除重視績效目標外,並就計畫執行進度
採里程碑控管方式,律定年度預算分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
、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率等五項階段預定目標值。
(二)國發會依相關規定評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基
本設施補助款之各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中央各主辦考核機關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執行後,以多元化方式資訊
公開年度績效成果,落實施政課責性,並透過公開績效,了解
民眾對施政意見,作為施政之參據。
(四)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