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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
(一)本院秘書長。
(二)內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文化部部長。
(七)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八)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九)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學者專家七人至九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10121610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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