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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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不得自建資料開放平臺。但有特殊情形需自建,並提報建置
計畫,經數位發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依前項但書規定自建平臺者,應建立意見回饋機制、資料正
確性回報及問題諮詢管道,並應綜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
容,必要時得請資料集提供機關對於使用者意見進行改善或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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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未依本作業原則開放政府資料,或使用者對已開放政府資料
之完整性及時效性提出精進建議時,數位發展部得協調各機關改善
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008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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