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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企字第106001118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研究報告之評審作業:
     (一)辦理程序:
        1.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當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由企劃組彙整簽奉局長核
         定。
        2.年度進行中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自行簽奉督導業
         務之副局長核定後,送企劃組備案。
        3.研究人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
         應即時更新。
        4.研究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具自行研究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研究報告
         一式六份,送企劃組彙辦。
     (二)評審方式:
        1.由企劃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評審作業:(審查表如附表二
         )
         (1)遴選外聘委員辦理書面審查。
         (2)由督導企劃組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召開評審會議,內部委員由召集人指派,
          並得視需要邀請各單位推薦之外聘委員參與。
        2.前項評審作業,應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3.評審結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簽陳局長核定。

  • [附表]
  • 附表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自行研究獎勵申請表

  • 附表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自行研究報告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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