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企字第106001118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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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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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報告之評審作業:
(一)辦理程序:
1.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當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由企劃組彙整簽奉局長核
定。
2.年度進行中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自行簽奉督導業
務之副局長核定後,送企劃組備案。
3.研究人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
應即時更新。
4.研究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具自行研究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研究報告
一式六份,送企劃組彙辦。
(二)評審方式:
1.由企劃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評審作業:(審查表如附表二
)
(1)遴選外聘委員辦理書面審查。
(2)由督導企劃組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召開評審會議,內部委員由召集人指派,
並得視需要邀請各單位推薦之外聘委員參與。
2.前項評審作業,應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3.評審結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簽陳局長核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