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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12140021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院管制計畫之管考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本院管考機關)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發會)管考。
      (二)屬科技發展類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管考。
      部會管制計畫,由各部會管考單位管考。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院所屬內部單位或三級獨立機關管考單位,及各
      部會授權之內部單位或其所屬機關(構)管考單位管考。
      跨機關執行之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制之責,
         協同相關機關推動,並應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管理。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得由各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

  • [修正]

  •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國發會應審視當前施政重點,函請各部會依該函所列注意事項
         ,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當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
         業。但各部會因故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者,得經本院管考機關
         同意後,延至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二)國發會彙整各部會依前款規定所報資料後,應會同國科會及各
         業務處審查,並得視需要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配合審查。
      (三)國發會彙整前款審查結果報本院核定後,應於本院相關計畫管
         理資訊系統審定,並函送各部會據以辦理。

  • [修正]

  • 十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件,其核定機
       關如下:
       (一)本院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辦理。
       (二)本院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各部會初核後,送本院
          核定。
       (三)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依第
          九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各部會
          核定,送本院管考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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