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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點;刪除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級諮詢小組運作架構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資訊長兼任,置委
         員八人至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為原則。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1.機關代表:由數位發展部、法務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
          資訊長或副首長擔任。
         2.民間代表:由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關學術專長
          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3.行政院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數位發展部派員兼辦。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該機關資訊長兼
         任,委員至少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為原則。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機關
         首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1.機關代表:由法制、業務、主計、資訊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
          及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2.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
          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 [修正]

  • 四、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
         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
         應至少三人,始得開會。

  • [修正]

  • 六、各級諮詢小組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級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人所屬機關補聘之,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八、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 [修正]

  • 十三、中央二級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已設有資料管理諮詢或審議機制者
       ,得依其原有機制辦理,且應定期檢視適時增列民間代表,共商平
       衡敏感資料保護及開放應用解決方案,並依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
       二點規定辦理。

  • [刪除]

  • 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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