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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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諮詢小組運作架構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資訊長兼任,置委
員八人至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為原則。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1.機關代表:由數位發展部、法務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
資訊長或副首長擔任。
2.民間代表:由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關學術專長
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3.行政院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數位發展部派員兼辦。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該機關資訊長兼
任,委員至少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為原則。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機關
首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1.機關代表:由法制、業務、主計、資訊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
及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2.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
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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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
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
應至少三人,始得開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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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諮詢小組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級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人所屬機關補聘之,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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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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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央二級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已設有資料管理諮詢或審議機制者
,得依其原有機制辦理,且應定期檢視適時增列民間代表,共商平
衡敏感資料保護及開放應用解決方案,並依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
二點規定辦理。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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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點;刪除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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